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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7-12-26

     为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正常运转,创造优良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通告。

    一、苏州市区禁止发展燃油型助力车,中心城区禁止发展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四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10年的必须报废;二冲程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使用满8年的必须报废;已达到报废年限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由公安机关发布报废公告,车主必须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上缴牌证,办理报废手续。公安机关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就地强制报废。

    全天禁止二、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上述区域内单位、个人的二、三轮摩托车需申领悬挂通行标识,在指定区域通行。每日8时至17时,禁止在人民路(人民桥至平门桥段)、干将路(相门桥至干将桥段)通行,但允许横穿上述道路。

    二、拖拉机、农用运输车、电瓶三轮车、燃油型助力车全天禁止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

    三、每日7时至21时禁止非市区货运汽车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每日21时至次日7时禁止非市区中型(含)以上货运汽车(黄牌)在东环路,南环东、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白洋湾大街,312国道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

    四、全天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每日7时至20时禁止市区货运机动车在苏虹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

    因运送生产、生活物资,必须进入上述区域的市区货运机动车,需申领悬挂通行标识,在指定的时间、路段通行。

    五、每日7时至20时,禁止非市区微型普通客车在古城区通行。

    六、城区东环高架、南环高架、西环高架、友新高架、苏福高架、北环、独墅湖大道(隧道)、白洋湾大街等快速路,全天禁止货运机动车通行。

    七、装运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建筑材料、土方等易抛、洒、滴、漏物品的车辆必须在中心城区以内区域通行的,需申领悬挂通行标识,按指定时间、路线行驶。

    八、在设置单位接送班车上下客临时停靠点的道路上,接送班车不得在核准的站点外随意停车上下客;禁止驾驶人在接送班车停靠站逗留等客。

    九、在设置出租车上下客临时停靠点的道路上,出租车不得在核准的站点以及道路内的临时停车泊位外随意停车上下客;禁止驾驶人在出租车上下客临时停靠点逗留等客。

    十、禁止机动车在东环路、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福运路、晋源路、苏福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227分流线、苏虹路、星塘街、机场路以内区域(不含除东环路以外的上述道路)鸣号。

    十一、每日7时至20时,禁止人力货运三轮车在东环路,南环东、西路,解放西路,西环路,白洋湾大街,312国道以内区域通行(不含上述道路)。

    十二、每日19时至次日7时,禁止人力客运三轮车在中心城区通行。

    十三、本通告所指的市区是指平江区、沧浪区、金阊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和吴中区、相城区。中心城区是指312国道、阳澄路、双阳路、星华街、新机场路、星塘街、东方大道、吴东路、东吴南路、越湖路、木东公路、金枫路、泰山路、长江路、312国道、苏虞张一级公路、太阳路、227省道分流线以内区域(不含上述道路、区域内的312国道除外)。古城区是指护城河以内区域。

    十四、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处理。

    十五、本通告自2008年1月4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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